9 水产养殖
9.1 转换期
9.1.1 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养殖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
9.1.2 位于同一非开放性水域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应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认证。
9.1.3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转换,则应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对于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养殖区域应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b)**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他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
c)**生产体系和常规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
d)**转换养殖场应持续进行**管理,不得在**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
9.1.4 开放水域采捕区的**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水产品:
a)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
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
9.1.5 可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性破坏。不应引入转基因生物。
9.1.6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至少应在后三分之二的养殖期内采用**方式养殖。
9.2 养殖场的选址
9.2.1 养殖场选址时,应考虑到维持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9.2.2 养殖和捕捞区应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
9.3 水质
**水产养殖场和开放水域采捕区的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
9.4 养殖
9.4.1 养殖基本要求
9.4.1.1 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不应采取*性增氧养殖方式。
9.4.1.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养殖体系的生物进入**养殖场及捕食**生物。
9.4.1.3 不应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
9.4.1.4 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每日的光照时间不应**过16h。
9.4.1.5 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不应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
9.4.2 饵料
9.4.2.1 **水产投喂的饵料应是**的、**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的或**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投喂较多不**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获得认证机构评估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较多不**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
9.4.2.2 饵料中的动物蛋白至少应有50%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产品。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
9.4.2.3 可使用**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不能满足水产动物营养需求时,可使用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和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9.4.2.4 不应使用人粪尿。不应不经处理就直接使用动物粪肥。
9.4.2.5 不应在饵料中添加或以任何方式向水生生物投喂下列物质:
a)合成的促生长剂;
b)合成诱食剂;
c)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d)合成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等);
f)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
g)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h)化学提纯氨基酸;
i)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
9.4.3 疾病防治
9.4.3.1 应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所有的管理措施应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
9.4.3.2 养殖密度不应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应导致其行为异常。应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9.4.3.3 可使用生石灰、漂白粉、二氧化氯、茶籽饼、高锰酸钾和微生物制剂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
9.4.3.4 可使用**药物预防和**水生动物疾病。
9.4.3.5 在预防措施和**药物**无效的情况下,可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时,应对患病生物采取隔离措施。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后方能被继续作为**水生生物销售。
9.4.3.6 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激素对水生生物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
9.4.3.7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他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疫苗。
9.4.4 繁殖
9.4.4.1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不宜采取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不应使用孤雌繁殖、基因工程和人工诱导的多倍体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9.4.4.2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在有条件时应**选择来自**生产体系的。
9.5 捕捞
9.5.1 开放性水域的**水产的捕捞量不应**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应维持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和其他物种的生存。
9.5.2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对水生生物的应激和不利影响降至较小程度。
9.5.3 捕捞工具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6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9.6.1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对象,使其保持健康状态。
9.6.2 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动物的装载密度应适应所运输物种的需求。
9.6.3 应尽量减少运输的频率。
9.6.4 运输设备和材料不应对水生动物有潜在的毒性影响。
9.6.5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应对水生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9.6.6 运输时间尽量缩短,运输过程中,不应对运输对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伤害。
9.7 水生动物的宰杀
9.7.1 宰杀的管理和技术应充分考虑水生动物的生理和行为,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
9.7.2 在水生动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应给予一定的恢复期,再行宰杀。
9.7.3 在宰杀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水生动物的胁迫和痛苦。宰杀前应使其处于无知觉状态。要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功能状态,确保在宰杀时让水生动物快速丧失知觉或死亡。
9.7.4 应避免让活的水生动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杀的水生动物。
9.8 环境影响
9.8.1 非开放性水域的排水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
9.8.2 鼓励对非开放性水域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
9.8.3 在开放性水域养殖**水生生物应避免或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4 通则
4.1 生产单元范围
**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并且已按照GB/T 19630.4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生产管理体系。
4.2 转换期
由常规生产向**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植物产品或经过转换期后的动物产品才可作为**产品销售。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应完全符合**生产要求。
4.3 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4.3.1 不应在**生产体系中引入或在**产品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
4.3.2 同时存在**和非**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4.4 辐照
不应在**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
4.5 投入品
4.5.1 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以维持或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植物和养殖动物的健康。
4.5.2 在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植物和养殖动物健康,需要使用**生产体系外投入品时,可以使用附录A和附录B列出的投入品,但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在附录A和附录B涉及**农业中用于土壤培肥和改良、植物保护、动物养殖的物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附录C描述的评估准则对**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和附录B以外的其他投入品进行评估。
4.5.3 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表A.2列出的物质,不应使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和神经毒性的物质作为助剂。
4.5.4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
4.5.5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5.6 获得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检出**生产中禁用物质。
3.1
**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产品 organic product
按照本标准生产、加工、销售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常规 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按照本标准实施管理的。
3.4
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认证之间的时段。
3.5
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生产单元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
3.6
缓冲带 buffer zone
在**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3.7
投入品 input
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3.8
养殖期 animal life cycle
从动物出生到作为**产品销售的时间段。
3.9
顺势** homeopathic treatment
一种疾病**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疾病的症状。
3.10
植物繁殖材料 propagating material
在植物生产或繁殖中使用的除一年生植物的种苗以外的植物或植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根茎、芽、叶、扦插苗、根、块茎。
3.11
生物多样性 bio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3.12
基因工程技术 genetic engineering
转基因技术 genetic modification
通过自然发生的交配与自然重组以外的方式对遗传材料进行改变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脱氧核糖核酸、细胞融合、微注射与宏注射、封装、基因删除和基因加倍。
3.13
基因工程生物 genetically engineered organism
转基因生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改变了其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不包括接合生殖、转导与杂交等技术得到的生物体。
3.14
辐照irradiation;ionizing radiation
放射性核素高能量的放射,能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病菌、寄生虫和害虫,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过程。
5 植物生产
5.1 转换期
5.1.1 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饲料收获前的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转换期内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5.1.2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标准禁用物质的地块,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5.1.3 可延长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块的转换期。
5.1.4 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应重新开始转换。当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时,可以缩短5.1.1规定的转换期,但应关注施用产品中禁用物质的降解情况,确保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非显著水平,所收获产品不应作为**产品或**转换产品销售。
5.1.5 **采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产可以免除转换期。
5.2 平行生产
5.2.1在同一个生产单元中可同时生产易于区分的**和非**植物,但该单元的**和非**生产部分(包括地块、生产设施和工具)应能够完全分开,并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与非**产品混杂和被禁用物质污染。
5.2.2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
5.2.3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多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生产者应制定**转换计划,计划中应承诺在可能的较短时间内开始对同一单元中相关非**生产区域实施转换,该时间较多不能**过5年;
b) 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从**和非**生产区域收获的产品能够得到严格分离。
5.3 产地环境要求
**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产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
5.4 缓冲带
应对**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应在**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生产地块受到污染。缓冲带上种植的植物不能认证为**产品。
5.5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5.5.1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抗病虫害的植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保护植物的遗传多样性。
5.5.2应选择**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时,可选用未经禁止使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并制定和实施获得**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计划。
5.5.3应采取**生产方式培育一年生植物的种苗。
5.5.4不应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过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5.6 栽培
5.6.1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三种以上作物轮作,一年种植多季水稻的地区可以采取两种作物轮作,冬季休耕的地区可不进行轮作。轮作植物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豆科植物、绿肥、覆盖植物等。
5.6.2宜通过间套作等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土壤肥力、增强**植物的抗病能力。
5.6.3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
5.7 土肥管理
5.7.1 应通过适当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包括:
a)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质和养分来补充因植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质和土壤养分;
b)采用种植豆科植物、免耕或土地休闲等措施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5.7.2 当5.7.1描述的措施无法满足植物生长需求时,可施用**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同时应避免过度施用**肥,造成环境污染。应**使用本单元或其他**生产单元的**肥。如外购肥料,应经认证机构许可后使用。
5.7.3不应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植物上施用人粪尿;在其他植物上需要使用时,应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植物食用部分接触。
5.7.4可使用溶解性小的**矿物肥料,但不得将此类肥料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组分,不应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不应使用矿物氮肥。
5.7.5可使用生物肥料;为使堆肥充分腐熟,可在堆制过程中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5.7.6**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见表A.1。
5.8 病虫草害防治
5.8.1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从农业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应**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5.8.2 5.8.1中提及的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草害时,可使用附录A.2所列出的植物保护产品。
5.9 其他植物生产
5.9.1 设施栽培
5.9.1.1 应使用土壤或基质进行植物生产,不应通过营养液栽培的方式生产。不应使用禁用物质处理设施农业的建筑材料和栽培容器。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
5.9.1.2应使用表A.1列出的**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基质,不应含有禁用的物质。
使用动物粪肥作为养分的来源时应堆制。可使用表A.1列出的物质作为辅助肥源。可使用加热气体或水的方法取得辅助热源,也可以使用辅助光源。
5.9.1.3 可采用以下措施和方法:
a)使用表A.1列出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辅助肥源;
b)使用火焰、发酵、制作堆肥和使用压缩气体提高二氧化碳浓度;
c)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栽培容器进行清洁和消毒;
d)通过控制温度和光照或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调节生长和发育。
5.9.1.4 应采用土壤再生和循环使用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法替代轮作:
a) 与抗病植株的嫁接栽培;
b) 夏季和冬季耕翻晒垡;
c) 通过施用可生物降解的植物覆盖物(如:作物秸秆和干草)来使土壤再生;
d) 部分或全部更换温室土壤,但被替换的土壤应再用于其他的植物生产活动。
5.9.1.5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可回收或循环使用的栽培容器。
5.9.2 芽苗菜生产
5.9.2.1 应使用**生产的种子生产芽苗菜。
5.9.2.2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
5.9.2.3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病虫害,可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容器和生产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
5.10 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
5.10.1 植物收获后在场的清洁、分拣、脱粒、脱壳、切割、保鲜、干燥等简单加工过程应采用物理、生物的方法,不应使用GB/T 19630.2-2011附录A以外的化学物质进行处理。
5.10.2 用于处理非**植物的设备应在处理**植物前清理干净。对不易清理的处理设备可采取冲**措施。
5.10.3 产品和设备器具应保证清洁,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5.10.4 如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设备设施时,应避免对产品的污染。
5.10.5 收获后处理过程中的有害生物防治,应遵守GB/T 19630.2-2011中4.2.3的规定。
5.11 污染控制
5.11.1应采取措施防止常规农田的水渗透或漫入**地块。
5.11.2应避免因施用外部来源的肥料造成禁用物质对**生产的污染。
5.11.3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生产前,应采取清洁措施,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
5.11.4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不应使用聚氯类产品,宜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不应焚烧。
5.12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5.12.1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盐碱化。应充分考虑土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12.2应采取措施,保护天敌及其栖息地。
5.12.3应充分利用作物秸秆,不应焚烧处理,除非因控制病虫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