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CPR建材-各类玻璃使用的欧洲标准
什么是CPR建材指令?
一般建筑指令是指编号为:305、2011(简称CPR);各个欧盟成员国为了保证其境内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家畜(禽)、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为维护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同时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健康、使用寿命、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经济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EN 572-1-2004 建筑用玻璃.基本的钠钙玻璃制品.定义和一般物理及机械性能
EN 572-2-2004 建筑用玻璃.基本的钠钙玻璃制品.浮法玻璃
EN 572-3-2004 建筑用玻璃.基本的钠钙玻璃制品.抛光嵌丝玻璃
EN 572-4-2004 建筑用玻璃.基本的钠钙玻璃制品.拉制薄板玻璃
EN 572-5-2004 建筑用玻璃.基本的钠钙玻璃制品.压花玻璃
EN 572-6-2004 建筑用玻璃.基本的钠钙玻璃制品.嵌丝压花玻璃
EN 572-7-2004 建筑用玻璃.基本的钠钙玻璃制品.嵌丝或不嵌丝U形玻璃
EN 572-8-2004 建筑用玻璃.钠钙玻璃基本产品.提供尺寸和终切割尺寸
EN 572-9-2004 建筑用玻璃.基本的钠钙玻璃制品.合格评价/产品标准
EN 12150-1-2000 建筑物用玻璃.热钢化钠钙安全玻璃.定义和说明
EN 12150-2-2004 建筑物用玻璃.热钢化钠钙安全玻璃.合格评价/产品标准
EN 1288-1-2000 建筑玻璃.玻璃弯曲强度的测定.试验玻璃的基本原则
EN 1288-2-2000 建筑玻璃.玻璃弯曲强度的测定.有大试验表面的平试样的同轴双环试验
EN 1288-3-2000 建筑玻璃.玻璃弯曲强度的测定.(四点弯曲)两点支撑的试样的试验
EN 1279-1-2004 建筑物用玻璃.绝缘玻璃部件.系统描述的概要、尺寸公差和规则
EN 1279-2-2003 建筑玻璃.隔热玻璃组件.长期试验法和透湿性要求
EN 1279-3-2003 建筑玻璃.绝缘玻璃组件.长期试验法以及漏气率和气体浓度公差的要求
EN 1279-4-2002 建筑物用玻璃.隔热玻璃组件.封边密封件的物理属性的试验方法
EN ISO 12543-1-1998 建筑玻璃.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定义和零部件的描述
EN ISO 12543-3-1998 建筑玻璃.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EN ISO 12543-4-1998 建筑玻璃.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耐久性试验方法
EN ISO 12543-5-1998 建筑玻璃.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尺寸和板边精加工
EN ISO 12543-6-1998 建筑玻璃.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外观
CE认证:EN 14889-1:2006混凝土用钢纤维
纤维增强混凝土是当代国际混凝土技术发展的动态,而钢纤维混凝土(SFRC)是近年来发展快,应用广泛的混凝土新型复合材料。在混凝土基体中掺入少量钢纤维,可使混凝土物理学性能发生质的变化,大大提高混凝土韧性、抗裂、抗压、抗冲击。使混凝土从传统的低抗拉脆性材料变为高强度高韧性材料。因而广泛应用于隧道、路面、桥梁、土建、水利、矿山、冶金、港口、机场等混凝土结构工程。
钢纤维品种分为四大类,熔抽型、铣削型,冷轧带钢剪切型,钢丝切断型。熔抽型和铣削型由于生产过程中的高温,使得钢材退火变软,其单根纤维性能落后于母材,所以他们必须使用特殊的材料加以弥补(如熔抽型现在主要用于不锈钢纤维,铣削型现主要采用锰钢来弥补)。钢丝切断型是目前技术指标的钢纤维,但是其特殊生产工艺使得成本偏高。而我们主推的冷轧带钢剪切型钢纤维,是通过冷轧压延工艺使普通低碳钢抗拉强度达到850Mpa以上,由于我们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高温,不会使钢材退火。根据《*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JT/T524-2004公路水泥混凝土纤维材料钢纤维》,2004年7月15日实施。钢纤维产品按抗拉强度等级分为三级:Ⅰ级380Mpa≤f u≤600Mpa;Ⅱ级600Mpa<f u≤1000Mpa;Ⅲ级f u>1000Mpa。其中f u——抗拉强度。
欧盟标准
EN 14889-1:2006
标准描述:Fibers for concrete-Part1:Steel fibers-Definitions, specifications and conformity混凝土用钢纤维——1:钢纤维的定义、性能和一致性
强制执行日期: 2008-6-1
欧盟标准
EN 14889-2:2006
标准描述:Fibers for concrete-Part2:Polymer fibers-Definitions, specifications and conformity混凝土用钢纤维——2:聚合物纤维的定义、性能和一致性
强制执行日期:2008-6-1
什么是协调和标准,它和EC指令有何不同?
EC指令是由欧盟部长理事会所通过并颁布的,它的主要目的是将欧境内各国不尽相同,程度参差不一的安全规格统合起来,使安全有**的产品能畅通其流通管道。而在统合上,欧洲标准会(CEN)和欧洲电气标准化会(CENLEC)是两个负责统合的机构,被统合后的标准就称为调和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这些标准在编号之前给予冠上EN(European Norm之意)。指令具有强制性,被制订后各会员国必须在其国内实施,而EN标准则没有强制性,所以在概念上指令是**标准的。
当机械贴付CE标志输入欧体并进行销售使用时,生产者(Producer)需负起产品责任,何谓生产者?
所谓生产者是指:
1) 成品、原材料、零组件之生产者,或其它于产品上标有可供辩识何者为此一产品之代表者亦可称为生产者;
2) 产品的进口者;
3) 当"生产者"无法确认时,则所有这一产品之供应商均将被视为"生产者";相同地,当何者为产品的进口者(指应负起产品责任者)无法确认时,则所有这一产品之供应商均将被视为"生产者"。
瑞士不是欧盟会员国,但是为什么瑞士的客户也向我要求CE呢?
除了欧盟的27国外,瑞士、冰岛与挪威因是欧洲自由贸易区成员,也配合了相关立法动作,因此也必须贴上CE标志。许多东欧国家亟欲加入欧洲自由贸易区与欧洲联盟,未来这些国家都会比照CE的规定办理。
CE标示是否仅针对单一产品?系列产品可否接受?
一般制造商之产品若有类似或系列性,应于申请时一并向亨欧检测机构提出且具体说明其异同处,再由亨欧根据法规来选择适合产品检验并系列验证,如此之测试及验证不但较具完整性及全面性,且可节省申请时间及费用。
CE采取自我宣告与委托验证机构进行检测有何差别?
欧盟对于CE标示采取基本信赖的管理方式,只要不是指令所规定一定要型式验证的产品均可以在准备好相关技术文件后贴上CE标示进入欧盟销售,所以无论是自我宣告或由验证机构检测都可以自由的在当地销售。
CE宣告后的责任及风险为何?
销往欧市的产品,不论是否有须宣告符合CE要求,只要造成危害,业者都必须承担法律及赔偿方面的责任。若被查证,未符合CE要求,而迳自行销者,罚则将会更重。不过,实施CE后,业者外销的风险并非于此,其它风险还包括如:
(1)被市场稽核机构查得不符合CE要求;
(2)被消费者保护团体指控;
(3)**出于竞争考虑而提出指控。
这类指控,有时未必确实,但只要一旦发生,而且经媒体报导,业者建立起来的行销管道及市场占有率,都会遭到严重冲击,甚至完全丧失。